最新文章

发改委与财政部PPP政策的比较I

发布时间:2020-02-29 12:17:14

这一轮PPP热潮首先是由财政部推动的,其次是国家发改委。这两个部委的职能与公私合作项目有关。在共同推进PPP的过程中,形成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联合监管的局面。然而,两部委出台的购买力平价政策文件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通过对两部委PPP政策的比较分析,可以更好地理解PPP。

/1,立法思想法律法规是基础。无论是在PPP发展的初期还是在PPP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立法法规都将对PPP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目前,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购买力平价文件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是两部门分别发布的文件,如《关于推进和应用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政府和社会资本》(财建〔2014〕76号)、《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4〕215号)、《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公共服务合作的通知》(财建〔2016〕9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暂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财建〔2016〕92号)等;如《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指导意见》(发改资〔2014〕2724号)仅发改委发布的《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通知》(发改资(2016)1744号)和《政府与社会资本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合作项目实施工作指引》(发改资(2016)2231号)要抓好。

第二类是两部门联合下发的文件,如财政部、发展和改革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关于推进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中纪委、财政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其中,《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属于法律层面的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略高于各部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纵观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发布的PPP相关文件,两部门的立法思路有以下不同:一是两部门对不同视角的关注不同。财政部重新化解地方政府债务,国家发改委重新推进项目。例如,财政部要求项目实施机构范围较窄,只能是政府、政府部门或事业单位,而国家发改委规定的实施机构也包括行业经营公司等主体:财政部财政严格要求项目要拿出财力,而国家发改委的相应要求则相对宽松。

二是两部门对PPP概念的理解不同。财政部称政府付费项目和用户付费项目为PPP项目,国家发改委则倾向于称用户付费项目为特许经营项目和政府付费项目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根据财政部的文件,购买力平价的实质是政府购买服务。此时,财政部文件中的政府采购服务是一个广义的“服务”概念。

2、 监管范围

根据国家发改委2016年7月发布的政策文件,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在PPP领域的职责划分为:国家发改委负责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PPP工作,财政部负责PPP相关工作在公共服务领域工作。此后,2016年8月10日和10月11日,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分别下发了《关于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和《关于深化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公共服务,为各自“责任”领域的公私合作工作做出安排。

根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在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合作的通知》,传统基础设施领域主要包括以下领域:

(1)电力与新能源、石油与天然气、煤炭等能源

(2)交通,如铁路运输、水运等;(3)水利,如引水工程、水生态治理工程、供水工程等;(4)环保领域,如水污染治理工程、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等,固废治理工程等;

(5)农业田、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如扶贫搬迁、大型沼气等;

(6)林业田,如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喀斯特地区荒漠化治理工程科学与工程,重点防护林体系建设等;(7)特许经营城市供水、供热、供气、污水垃圾处理、地下综合管廊、公园基础设施、道路桥梁、公共停车场等重大市政工程的龙头城市。

根据财政部《关于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公共服务领域合作的通知》,公共服务包括:能源、交通、市政工程、农业、林业、水利、环保、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科技、文化、体育、旅游等。此外,财政部在PPP综合信息平台中将项目按行业类别划分为19个行业和相应的第二产业。

从以上两个部门文件可以看出,公共服务领域与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界限并不十分明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责大多重叠。在实践中,有时很难区分某一特定的PPP项目是属于基础设施领域还是公共服务领域。这两个部门的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

3、 项目论证程序

财政部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提出,在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要借鉴物有所值(Value for Money,VFM)的评价理念和方法;并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规定在项目识别的过程中,应该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开展物有所值的评价工作。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财政部要求对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审慎控制新建PPP项目规模,以防控财政风险。按照《指引》要求,PPP 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工作必要时可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聘请专业中介机构协助。

而国家发改委采取的是"对实施性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物有所值”只是项目确立的目的,甚至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