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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联合体成员相关介绍

发布时间:2020-03-02 05:44:32

在PPP项目中,针对不同PPP项目发起人在招标文件或者邀请书的要求以及项目具体的交易结构情况,社会资本方组成联合体时对成员的要求是不同的。依照(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第2条规定:“本指南所称的社会资本是指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此探讨联合体的各种组成形式。

(一)组成联合体各方的社会角色

1.融资方

在PPP项目的社会资本联合体中,融资方一般为金融机构或投资公司在此要注意区别,在PPP项目社会资本联合体中的融资方不同于PPP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提供贷款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值得注意的是,《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商业银行本身不能作为PPP项目中社会资本方的联合体-员参与项目,而目前商业银行参与PPP项目主要是通过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模式间接参与到PPP项目中为其提供前期融资服务。

同时,《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发[2010]72 号)第4条第1款规定:....(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信托公司融资类银信理财合作业务实行余额比例管理,即融资类业务余额占银信理财合作业务余额比例不得高于30%。上述比例已经超标的信托公司应立即停止开展该项业主,直至达到规定比例要求。...因此在选择融资方联合体成员时,需对目标成员开展综合资信能力评价,防止由此导致的PPP项目中标无效的风险。

另外,基金公司也是联合体中融资成员的潜在人选。银行理财资金可以通过基金公司资管计划投资于信托计划,然后再由信托计划投资于PPP项目,也可以通过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直接以股权或债权的方式投资于项目,成为项目公司的股东。

证券公司也可以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形式参与到PPP项目成为社会投资人的联合体成员。但依照《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实施细则》的规定,证券公司集合资管计划只能在证监会规定的投资范围内参与项目。

依照2014年8月10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鼓励保险公司通过投资企业股权、基金等多种形式,为科技型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参与PPP项目,进而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成为其社会投资人的联合体成员。

2.建设施工方

在PPP项目中,建设施工是重要合同内容之一。建筑企业参与PPP项目,实现融资、建造、运营等全生命周期的管理,能够满足PPP项目综合收益最大化。因此施工总承包企业也积极参与到PPP项目中,主要承担PPP项目中施工建设的内容。作为联合体成员的施工方,要根据项目发起人的要求具备相应的资信能力方可成为合格的联合体成员。

3.运营方

依照财政部发布的《关于进一步 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示范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期限原则上不低于10年。

对采用建设一移交(BT)方式的项目,通过保底承诺、回购安排等方式进行变相融资的项目,财政部将不子受理。因此PPP项目实施过程中,运营是项目的必要一环,也是项目存续期间时间最长的一环,因此将运营方引入联合体,可以取长补短,实现资源的最大化利用,最终达到共赢的目标。

4.其他主体

在有些PP项目中,依照项目发起人的要求或是资格预审文件中明确规定,可能会要求社会资本方具备特许的专业资质。针对该种情况,为了能顺利接下目标PP项目,需要寻找具备相应资质的主体组成联合体,明确其在联合体中的内部责任分担范围。

(二)联合体各方主体的适格要求

1.合法性要求

由于PP项目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项目,是针对特许经营项目或是政府采购类项目,由使用者或者政府支付提供服务的对价。因此国家法律对参导的社会资本方做了相应的适格规定。

根据(PPP项目合同指南(试行)》(财金[2014)113号)第4条规定,本级人民政府下属的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及其控股的其他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不得作为社会资本方参与本级政府辖区内的PPP项目。但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第4条规定,规范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大力推动融资平台公司与政府脱钩,进行市场化改制,健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人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过与政府签订合同方式,明确责权利关系。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同时,《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申报筛选工作的通知》(财金函(2016]47号)附件1(PPP示范项目评审标准》中第1条第1款规定,PPP相关参与主体是否适格。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再列为备选项目:...[社会资本方]未按国办发(2015)42号文要求剥离政府性债务、并承诺不再承担融资平台职能的本地融资平台公司作为社会资本方的。由此可见,本级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满足上述条件时,可以作为适格的社会资本。

《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非自用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我们认为目前商业银行还不能直接作为社会资本直接参与设立PPP项目公司。

2.联合体合作方资信调查

在前文中我们强调,伙伴关系是PP项目成功、社会投资人联合体之间共赢的关键因素。要建立稳定的伙伴关系,首先需要建立彼此的信任和制约机制。因此在对社会投资方联合体成员的选择过程中,需要对目标单位进行全面的考量,资信调查必不可少。

(1)资质能力

选择联合体成员是需要结合PPP项目的具体要求量体裁衣。例如,有些项目要求社会资本方须达到2A信用等级;或者施工方需为总承包特级资质:抑或是具备一定施工内容的经验(例如公路工程x x公里)等。

(2)行业经验

结合项目的情况,应对联合体成员的行业经验和能力进行综合判断。收集目标单位已经成功完成的与目标PPP项目相似的项目情况,对其项目履约过程和最终项目运营结果进行分析,判断其行业履约能力。

(3)资金实力

队友的水平能力将直接影响团队的综合能力。在PPP项目中尤其是在选择融资方的联合体成员时,应对该融资方进行综合考量,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开展尽职调查。例如针对一家信托公司,可以通过其成立的年份、注册资金、从业人员的执业经验和情况、行业协会披露的公司执业情况、成功产品情况、股东情况分析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判断。

(4)社会信誉度

社会投资人联合体成员的社会美誉度相当于是人的社会名声。一个社会声誉良好、信誉优良的人是值得信赖的。同理,针对一个社会信誉、商誉良好的联合体成员,是可以建立伙伴关系,共谋发展的。如果在选择联合体成员时,发现其负面新闻较多,则要综合考虑。

(5)诉讼纠纷事务

可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看目标联合体成员的诉讼纠纷案件情况。通过分析诉讼纠纷案件数量、案件类别、案件性质、判快结果等,综合判断联合体成员是否值得信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