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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定义及适用项目情形

发布时间:2020-03-03 12:35:43

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定义及适用项目情况

2月1日实施的《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模式管理办法》第二条,2014年明确了竞争性谈判的定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合格供应商就采购货物、项目和服务进行的谈判。供应商应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方从谈判小组提出的中标候选人之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和《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竞争性谈判适用于下列四种情形:

(1)没有供应商的投标或者经招标之后没有合格的投标(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具体规格无法确定或者(三)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迫切需要;(四)不能提前计算总价。

2。竞争性谈判的具体操作流程

(1)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资格预审之后。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之中确定不少于3家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在下列情况之下,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最少可为两个:

公开招标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当招标过程之中只有两个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经财务部批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与两个供应商协商采购。

(2) 提交第一批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自谈判文件发出之日开始至供应商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之日止,不少于3个工作日。在第一份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可对发出的谈判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澄清或修改应成为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或修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的编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谈判小组应在第一份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期后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收到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少于3个工作日。提交第一份响应文件的截止日期应推迟。

(3) 谈判。谈判小组的所有成员都与一个供应商谈判。谈判过程之中,任何一方不得泄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等信息。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化,谈判小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参加谈判的所有供应商。

(4) 确定候选人并提交评审报告。谈判结束之后,谈判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3家超过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和推荐。并要求他们在规定时间之内提交最终报价。最终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部分。

谈判小组对低利率、高价格推荐的候选人进行排名,并提交评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