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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法律法规与文本编制-项目可行性研

发布时间:2020-03-07 11:08:08

根据《政府采购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经PPP项目采购评审后,项目实施机构应成立专门的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工作组,负责采购结果确认和最终采购结果确认前的谈判工作。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非购买力平价项目不得协商,采购人应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从高到低的原则,从评审报告提出的候选供应商中确定中标供应商。谈判小组也可以书面授权直接确定成功的供应商。因此,采购结果确认谈判是PPP项目中一个独特的环节。

采购结果确认谈判小组的成员和数量由项目实施机构确定,但至少应包括财务预算管理部门、行业负责人、财务法律等方面的专家。对于涉及价格管理和环境保护的PPP项目,谈判工作组还应包括价格管理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的代表。评审组成员可以作为谈判工作组成员参加采购结果的确认。

根据评审报告推荐的候选社会资本排名,采购结果确认与谈判工作组依次为:,在签订项目合同前,与候选社会资本及其合作的金融机构就项目合同中的可变细节进行协商,首先达成协议的候选社会资本为预先订立的社会资本。确认谈判不涉及本合同无法谈判的核心条款,不与排名靠前的社会资本重复谈判而终止谈判。

在PPP项目中,对于咨询小组确定的评估结果,应重新成立采购结果谈判工作组,进行谈判并确认采购结果,突破了传统的“评估小组一次性评估”的做法。在中标前,不得与采购人协商确认。

同时,“采购结果谈判工作组应包括法律和财务方面的专家。以及财政、环保、价格管理、行业管理等行政监察部门和执法机关的代表。”这一规定不同于由采购人和专家代表组成的评标委员会的传统做法。至于交易前社会资本的选择,则是首先达成协议,这也与传统的先中标后中标的原则有着本质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