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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之参考合同范本原则

发布时间:2020-03-10 10:32:42

公私合作(PPP)项目合同是指政府(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与社会资本(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依法就PPP项目合作签订的合同。在购买力平价项目之中。除项目合同之外,项目公司股东间、项目公司与项目融资方、承包商、专业运营商、原材料供应商、产品或服务采购商、保险公司和其他参与方间,将围绕购买力平价签订一系列合同项目合作确认和调整彼此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构成PPP项目的合同体系。PPP项目合同是整个合同体系的基础和核心。政府与社会资本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PPP项目的交易结构和风险分配机制,都是通过PPP项目合同来确定的,是各方主张权利、履行义务的基础,是PPP项目顺利实施的保障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

购买力平价本质之上属于政府从社会资本之中购买公共服务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主体构成相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同时,政府和社会资本作为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在履行PPP项目的规划、管理、监督等行政职能时,构成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建立和调整我国PPP项目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主要是现行的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预算法、政府采购法、公司法、担保法等《法律》、《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行政诉讼法》、《会计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建设法》、《环境保护法》等,也涉及公务员法的一些规定,邢法与刑事诉讼法。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鼓励社会投资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2724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应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14〕7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运行指南的通知》(财建〔2014〕113号)、《财政部关于推进和应用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会〔2014〕76号)财政部根据《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的通知》(财进〔2014〕156号)的有关要求,参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总承包合同指南》的规定,于年月日开始2014年12月2日和2014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PPP项目日合同指南(试行)》,结合国内外PPP项目实践,制定PPP项目参考示范合同原则,帮助PPP项目所有参与方全面、系统地了解PPP项目合同,指导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一。合同各方主体地位平等原则

PPP项目合同各方主体平等,建立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互惠合作关系,通过合同条款规定和保护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合法合规原则

在PPP框架之下,项目合同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衔接,确保内容全面、结构合理、可操作性强,有效促进PPP项目合同各方面的实施。

三。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

在PPP框架之下,政府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和市场机制,推动重点领域建设,增加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有效供给,提高公共资源配置的效率和社会价值。

四。PPP模式的公开透明原则,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明确政府的监管职责,发挥专业机构的作用,提高信息公开程度,确保项目在阳光之下运行。

5个。社会资本合理回报的原则

在保证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本在国家建设和公共服务之中的正价值,鼓励社会资本降低项目运营成本,提高资源配置效率,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

6。最优风险配置原则

PPP模型致力于实现政府与社会资本间的最优风险配置。在受到法律约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之下,按照公平正义的原则,将风险分配给能够以最低成本、对政府最有效的方式进行管理的一方,并赋予风险承担方选择如何应对和最小化风险的权利。

7号。PPP项目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时总结国内实践,促进各项项目健康有效发展,促进社会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