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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立法模式选择

发布时间:2020-01-06 14:53:59

2016年7月之前,购买力平价立法采用了独立和单独立法的模式。一是国家发改委于2015年初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同年4月发布《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随后,财政部于2016年1月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由于特许经营与购买力平价概念混乱、界限不清,事实上,上述立法尝试并不能解决购买力平价立法中最根本的问题,只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作为部门规章正式出台,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尚未突破。

2016年7月,购买力平价立法出现转机。7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提出完善投融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各方权益,保持公平有序竞争、要素合理流动的投融资市场环境。7月7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要求国务院各部门在推进PPP模式过程中进一步解放思想,通力合作,相互支持。会议强调,要加快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领域的立法进程,要求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和《基础设施特许经营法》两部法律结合起来,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牵头,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积极配合。0购买力平价立法进入新阶段。

由于PPP概念和概念的不同,PPP模式的推广和实施难度很大。正如清华大学PPP研究中心主任王天一所说:“中国的PPP首先需要概念。因为我国对PPP的推广,缺乏操作性,缺乏理念,缺乏规范和操作方法,缺乏理念的推广和固化,操作可以很快完成,而理念需要时间和纪律。”因此,国务院统一立法的“两法一法”模式可能是PPP立法的最合适方式。

由于PPP模式的多学科性、复杂性、创新性和不确定性,指望通过“全面”的法律法规覆盖所有问题是不现实的。因此,一般认为,PPP立法模式应采用“法律法规+政府政策+指南、合同、标准”三位一体的法律体系。

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法》,或者由国务院颁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条例》,作为购买力平价的基本法。从导向导向的角度,明确PPP模式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内容,并在立法上保持法律与同级和下级其他法律的衔接。”《购买力平价基本法》应原则性和相对稳定性,一般不会随着经济周期或政策调整而改变。

其次,在《P基本法》的基础上,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按照职责分工,统一、充实和完善部门在PP领域的规章制度,以部门规章的形式确定和规范核心政策和制度内容国办发(201542)、财建〔2014〕113号、发改资〔2014〕2724号;三是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国家发展委员会、改革委等有关部委和地方政府根据政策需要和形势变化,制定相应的财税政策和产业政策支持,鼓励、引导和规范PP模式的应用和推广(不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不冲突的现行政策)。

最后,PPP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政策指引,制定或完善PPP相关业务指引操作指引、合同指引、行业标准等,推动PPP模式的标准化和创新。PPP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指导方针、指导方针和标准构成了PPP模式的有机法律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