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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投融资结构核心因素——抵押、质押、保证、信用评

发布时间:2020-01-15 11:43:16

1、抵押

关于抵押,担保法的解释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财产折价或者优先受拍卖、变卖财产所得的价款。”。在融资实践中,金融机构广泛认可的抵押物具有价值稳定、易于变现、权属登记和流转法律制度成熟等特点,通常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含住宅、商业、工业用房)产权、交通工具等,其中,最为认可的是土地使用权(首选商业用地,其次是工业用地;划拨的土地使用权不能转为商业或工业用地使用权的,不能抵押),房屋产权(首选住宅和商品房,其次是工业厂房)、一般交通工具(首选汽车等住宅交通工具,其次是飞机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一般机械设备(一般及易于实现的机械设备如施工机械优先,其次为专用机械设备)等不同种类的抵押物,价值的稳定性,易于实现的程度,而登记流通制度的成熟度对其评估价值和抵押率都有重要影响。例如,一、二线城市的住宅,抵押率通常可以达到评估值的70%-80%(如果融资方是民间金融机构,抵押率可以更高);商品房抵押率一般在60%左右;特殊机械设备流动性差,抵押率通常在40%以下,一些金融机构甚至不接受特种机械设备抵押。

2、质押

担保法将质权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转让给债权人占有,并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将动产折价或者从动产拍卖、变卖价款中优先受偿。”权利质权的原则与动产质权相似,只是质权的货物已成为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凭证、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和商标专用权、专利财产权与著作权等

抵押与质押、担保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有“物”作为担保。抵押、质押有“物”并有“物”担保,有些没有固定的形式,如权利质押中的一些物权,但这些担保是以一些有形或无形的“物”为基础的,或者是代表某些权利的物权凭证:担保没有“物”,只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合格担保人“担保人”)才由“人”提供。

质押与抵押的最大区别在于,质押通常是动产或权利,抵押通常是不动产。动产质押与抵押的区别在于是否将抵押物转让给债权人。抵押权不转移抵押物,动产抵押权应当转移抵押物。由于没有具体的权利质押形式,只有登记作为质押法律关系的证据,如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类似于抵押。

在融资实践中,质押通常是指权利的质押,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有价证券和有价(物权)凭证的质押,如银行存单、汇票、支票、股票、债券、仓单等;另一种是应收账款的质押。应收账款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交付行为、服务提供、贷款、房地产租赁、动产等商品交易行为下的应收账款。这些应收账款的付款人、金额和账期已经确定;另一个是未来的预期收益权,如高速公路收费权和景区门票特许经营的预期收益权。根据全国人大法律工作委员会对《物权法》的解释,这种抵押权属于预期债权。

证券质押与第一类应收账款质押、第二类应收账款质押有三个区别:第一,证券质押和第一类应收账款通常具有“实时价值”,即质押或应收账款本身具有第二类应收款为“未来价值”。具体的付款金额(总费用)和付款时间仍不得而知。虽然可以预测,但通常是基于经验的预测,精度不高,无法准确测量。而且,价值只能在未来实现,很难转化为“即时价值”。

其次,第二类应收账款通常以特许经营权的实现为基础,对主体有严格的要求。并不是所有的主体都能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权成为特许经营者,因此也限制了受众群体对其的实现。

最后,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一类应收账款质押设立了法定登记部门,即中国人民银行;第二类应收账款质押设立了法定登记部门,因为很多市政基础设施收费权不在《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登记的权利范围内,不能在中国人民银行登记,目前也没有合法的登记机关,因此,抵押权人的权利不受有效法律登记的保障。上述三个原因,再加上“未来价值”的时间风险和市场风险,使得第二类应收账款几乎难以成为金融机构认可的有力担保和信用增级措施。金融机构难以规避风险,仅依靠应收账款质押为项目公司融资。这是PPP项目融资实践中,社会资本和地方政府对PPP项目融资的认识不足,导致PPP项目融资方案和信用增级措施不能被金融机构接受,融资无法落实的主要原因之一。

3、保证

保证,担保法解释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在融资实践中,人们常常混淆“担保”和“担保”两个概念。根据《担保法》,担保包括担保、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保证只是其中之一。而人们通常所说的“保证”,实际上就是这五种方式的“保证”。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主要区别在于,当保证人(债务人)不偿还债务,融资方(债权人)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责任时,保证人是否有权提前提出抗辩。在本案中,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有提前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者仲裁,债务人的财产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前,可以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担保的担保人没有抗辩权,即融资方可以直接向担保人提出担保责任而不起诉债务人。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信用增级措施,通常融资方会要求担保人的担保责任为连带担保,以减少先起诉的债务人所带来的时间成本和担保人担保能力下降、恶意逃避担保责任的风险这段时间。

保证人需要有较强的保证能力。从金融机构风险控制的角度看,融资本息全额担保相当于将借款人的全部风险转移给担保人。因此,在融资实践中,金融机构通常会根据借款人的要求对担保人进行尽职调查和担保能力评估,具有内部评级能力的金融机构也会对担保人进行内部评级,以确保其具有担保能力。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如果担保人经营状况恶化或存在重大负面信息,金融机构认为可能影响担保能力的,一般会要求债务人或担保人增加其他担保、抵押等信用增级措施。此外,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担保责任属于或有负债,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反映。因此,目前担保人对外担保较为谨慎。

在PPP投融资实践中,也有一种具有实质意义的担保,但其名称不同于担保,即回购。回购是指在股权融资到期或发生法定约定的回购时,由股东或事先约定的第三方回购金融机构股权投资所持有的股份,以实现金融机构股权投资的退出。回购通常用于股权融资,而担保通常用于债务融资。

股权投资的投资者原则上应与其他股东同进同退。但是,由于PPP项目的专业性和金融机构经营范围的限制,大多数金融机构不能进行产业投资,只能作为金融投资者。其投资项目公司的股权往往是“清股实债”,不属于实物股权投资,但其控制权和决策权往往转移到社会资本,因此其股权投资只是阶段性的,需要社会资本回购,融资到期时的政府或其他第三方。金融机构通常在融资前与回购方签订股权回购协议,约定回购的具体事项。回购方在这里的角色更接近于担保方。金融机构还将根据担保人的要求对回购方进行评估,确保其有能力回购股权投资本金。

4、信用评级

在融资实践中,信用评级也是重要的信用增级措施之一。虽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担保方式,但可以起到“加强信用增级”的作用。

信用评级分为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外部评级是指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对被评级对象的信用评级,分为主体评级(金融企业评级)和债务评级(交易本身评级)。内部评级是指金融机构内部通过评级工具或评级方法对被评级对象进行的评级。内部评级主要是主体评级。外部信用评级是以专业独立的第三方评级机构为基础,对公司评级所需的信息(如财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专业的评价,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评级公司对评估结果负责,评估结果具有社会公证性质。这就要求信用评级公司必须具有独立性、不带有行政色彩、不受任何单位干预的地位,评估依据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具有客观公正性,在社会上具有相当的权威性。”“信息披露”和

“专业中立评价”是评级的灵魂。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评价结果,由于其开放性、专业性和中立性,在理论上可以代表公司的真实情况,可以作为融资参考。这种融资也属于信贷融资(不同于担保融资)。国内外债券融资主要是基于信用评级的。

信用评级是一种信用增强措施,但不是一种担保方法。基于信用评级的信贷融资之所以不需要其他担保措施,是因为它将金融机构融资三大风险之一(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中信风险降低到了金融机构能够度量和控制的范围。而信用风险是三大风险中的第一大风险,也是最难判断和控制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