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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债特别规定

发布时间:2020-01-16 17:24:36

不含PPP项目的专项债特别规定

战略新兴产业、地下综合管理馆、停车场、养老产业、创业创新孵化、绿色产业六大特殊领域债券发行的政策优势如下:①

1。放宽债券发行限制:(1)城市投资企业发行专项债券不受债券发行指标限制,不受“单只债券发行规模不超过本市”的约束,地方政府上一年度本级公共预算收入不受“地方政府所属城市投资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和中期票据占地方生产总值的比例”的限制本年度政府超8%”(也可突破发改办基〔2015〕1327号文规定的12%限额)。

(2) 债券发行规模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70%(其中,绿色债券发行规模可达到项目总投资的80%)。

(3) 城市投资企业和一般生产经营企业需要提供担保的资产负债率分别放宽至70%和75%;AAA级企业资产负债率进一步放宽至75%、80%,绿色债券在批准发行规模时,在发行人资产负债率低于75%的前提下,不对企业其他公司的信贷产品规模进行检查)

2。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地方政府综合运用预算资金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通过投资补贴、资金注入、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发行专项债券。

三。加快审计进程。专项债券比照国家发改委债券“加快和简化审核”程序办理。

四。支持债券品种创新。鼓励专项债券投资项目采用债贷组合信用增级方式,商业银行对债券和贷款进行全面管理(可采用债贷组合方式承销公司债券);鼓励项目公司发行可续期债券;对于还款资金来源稳定的建设项目,按照融资、投资、建设和回收资金项目收益债券封闭式运作模式进行试点。

5个。支持利用债券资金优化债务结构。允许企业用不超过募集资金50%的资金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流动资金(地下综合管廊和城市停车场两项专项债券无此规定)。

除上述基本激励措施外,针对不同行业,每一种特殊债券都有土地政策和价格政策的特殊措施。加大对绿色债券的支持力度,出台更多优惠政策。

此外,2011年以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先后下发了《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住房〔2011〕1388号)和《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保障性住房(发改房建〔2011〕财进〔2013〕2050号)、《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房建〔2014〕1047号)等文件。因此,公司债券中的特殊债券准确地包括7个特殊领域: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改造)、战略性新兴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市停车场、养老产业、创业创新孵化产业、绿色产业,其中除战略性新兴产业①外的6个领域与PPP模式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密切相关。

PPP项目专项债特别规定

2017年4月25日,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发布《政府社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资本合作(PPP)项目》(发改投资[2017]730号)。这标志着PPP行业期待已久的PPP项目专项债券正式发行。在短短4个月的时间里,国家发改委整合了PPP行业和资本市场的多种资源和力量,先后推出了pppabs和PPP项目专项债两种PPP融资工具,体现了其在PPP模式和金融创新结合中的“威力”。PPP项目专项债是国家发改委自2015年启动6项专项债以来,历时一年发行的第7项专项债。与运营期融资工具pppabs相比,建设期PPP项目专项债的推出,对于目前蓬勃发展的PPP建设市场而言,可谓“久旱不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