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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模式立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9-12-31 16:04:08

我国目前的PPP模式立法出现了政府采购服务PPP模式规范体系和特许经营PPP模式规范体系两种不统一的现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虽然在实施领域和程序上对特许经营做出了进一步的规定,但对于特许经营的本质、范围等,仍然没有给出足够清晰的客案,给特许经营的实践造成了诸多困难和困惑。而财政部推出的系列通知、指南等,又从政府采购的角度搭建了不同的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在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两部委设置各自PPP项目招商方式法律架构。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规定的情况下。我国日前无更高层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PPP模式的规范体系做出明确的划分,影响PPP项目的实践操作。而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虽然试图划清PPP与特许经营的关系,但因为没有对特许经营的实质的掌握,最终没能够从根本上解决特许经营的定性以及和PPP的关系。可以说,我国目前仍然没有出台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对PPP模式和特许经营模式进行规制。

基于对PPP的基本概念、发展及相关概念的分析上,对PPP模式相关立法提出相关建议,即将PPP模式划分为政府采购服务PPP模式规范体系和特许经营PPP模式规范体系,但需统一立法思路,从整体考虑。在借鉴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正确地划分政府采购服务PPP模式规范体系和特许经营PPP模式规范体系,消除二者目前项目重叠、矛盾的规范,统一立法思路。制定一部更为完整统一协调的法律,具体操作思路可以依托日前已建立的政府采购规范体系,制定一部效力层级高的特许经营模式规范体系,实现政府采购服务PPP模式规范体系和特许经营PPP模式规范体系的衔接,从而实现PPP模式在规范层面上的统一、推动PPP模式在实践过程中的应用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