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章

​PPP模式主体的法律问题分析-国有企业

发布时间:2020-02-29 12:39:56

国有企业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的可能性分析

PPP项目实施机构是指在PPP项目的实践应用过程中,承担项目准备采购、监管和移交等工作的主体。目前我国PPP模式建立了以政府行业主管部门为主导,并辅以政府部门PPP协调机制的政府主体体系,由于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监督管理义务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城,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的规定,PPP项目的实施机构的范围包括“政府或其指定的有关职能部门或事业单位”。而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贷[2014]2724号)规定“按照地方政府的相关要求,明确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事业单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作为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投权有关部门或单位作为实施机构负责特许经营项目有关实施工作,并明确具体授权范围。“因此《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确定的PPP项目实施机构包括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和单位。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应是政府的行政部门和单位。因此根据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规定,政府或其授权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不存在争议,当政府授权行业主管部门或事业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的,项目实施机构应在政府的授权范围内负责PPP项目的前期评估论证、实施方案编制、合作伙伴选择、项目合同签订、项目组织实施以及合作期满移交等工作。而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因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政策的规定不不一致,可能对 PPP项目的实践产生不利影响。“行业运营公司或其他相关机构”主要是指政府出资设立或控股的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