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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0-01-06 13:33:07

关于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的范围,PPP几个核心文件也有不同阐述。如财金(2014]76号第2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重点关注城市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领域,如城市供水、供暖、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保障性安居工程、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医疗和养老服务设施等,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发改投资(2014]2724号第3条则规定,"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类项目。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市政设施,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等交通设施,医疗、旅游、教育培训、健康养老等公共服务项目,以及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项目均可推行PPP模式。各地的新建市政工程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项目,应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国办发(2015)42号第4条规定,“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

通过比较可以看出,发改投资(2014)2724号与财金(2014 76号相比增加了公路、铁路、机场、旅游、教育培训、水利、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领域;国办发〔2015)42号又增加了能源、农业、林业、科技、文化等领域。

三个文件都采用了列举方式对PPP的适用范围进行了界定,但都是泛泛列举,并没有严格限定;且三个文件都在最后加了一个“等”字,也就是说还有其他的领域可以纳人,那到底还有哪些领域?是继续采取列举式界定还是应该制定标准予以规范?此外,三个文件将这些领域统称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但哪些是基础设施领域,哪些是公共服务领域,其判断标准和界限是什么?文件对这些问题都没有说明。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两个领域的区分关系到2016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工作会议在PPP事务上对财政部主管公共服务,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基础设施的职责分工。如果不能将二者在范围上予以明确区分,将导致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在PPP主导权上再次发生冲突,主导权改革将重回老路,这是各方不希望看到的。

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是无法完全区分清楚的一对概念。基础设施通常是公共服务提供的物理载体,公共服务通常是基础设施发挥其作用的表现形式。此外,我国目前的PPP项目多数是具有"B"(建设)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不含"B"的O&M.MC,TOT项目占比很低),而PPP模式也要求了这些项目建成后必须具有管理和运营的环节,这种管理和运营实际上就是社会资本提供的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我国大多数PPP项目同时具有基础设施供给和公共服务提供两方面内容。

因此建议:一方面,不严格区分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判断标准和界限,同样也不将其作为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职权划分的依据;另一方面,通过列举式或标准式(为保持法律政策的相对稳定性,建议采取标准式,即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范围确定标准),从而明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都包括哪些产业领域,为划清PPP模式所涉及的产业范围提供依据。

综上.PPP概念内涵与外延的界定,尤其是PPP运作方式的范围、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各自的范围和界限,是PPP立法的重点内容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