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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经营范畴与PPP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1-06 14:06:24

特许经营范畴大于PPP的部分

(1) 特许经营的事项。政府特许经营项目不仅包括公共领域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公共服务),还包括政府经营管理的其他经营性和半经营性领域的设施建设和服务提供。例如,地方政府可以授权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经营平台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在竞争性和半竞争性领域(如出租车运营)的经营和管理。实际上,中国的房地产开发是一种经营领域的特许经营:政府特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政府拥有的土地(特许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建设权),并有一定的经营期限(70年)。在PPP模式下,政府与社会资本的合作只能是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领域。

(2) 特许经营的特许人。根据《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特许经营权的授予主体不仅包括企业法人,还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其他组织,严格来说,甚至是授权机构以外的其他政府部门。在PPP模式下,政府的合作主体只能是“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的国内外企业”企业法人“

PPP大于特许经营范畴的部分

(1) 在主体合作方式上,特许经营应限于协议合作,不包括股权合作。其依据有两个:一是发改资(2014)2724号文将PPP定义为“通过特许经营、购买服务、股权合作等方式”的公私合作,将特许经营与股权合作区分并并列,即特许经营不涉及股权合作,这充分体现在早期的BOT模式特许经营项目中;第二,国际PPP一般来说,合资和特许经营的分类包括两种方式:(1)因此,可以认为这两种方式是并列的,不交叉的。PPP无疑包含了股权合作的方式。

(2) 在支付来源上,特许经营应限于用户支付或主要来自用户的支付。同样是发改资2014]2724号,区分并并列了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即特许经营的支付来源应主要来自用户支付;即使有部分政府支付,也应以用户支付为主(50%以上),政府支付为辅。

(3) 在法律适用和法律救济方面,特许经营应当适用行政法律制度和行政合同,救济措施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一是中国在法律传统上属于大陆法系。与德国、法国一样,成文法被广泛采用,特许经营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律制度相似。二是符合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被特许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陈述和申辩,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复议或行政诉讼。”在争议解决方面,公私合营倾向于民事诉讼或仲裁,无论是普通法国家的判例法,还是2016年初财政部颁布并征求意见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法(草案)》。

(4)从投融资特点来看,特许经营更注重特许人的自主经营和盈亏自负。融资方式通常是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我国著名的PPP学者王寿庆教授在《公私合营、特许经营等相关概念分析》一文中阐述了特许经营与项目融资的密切关系。他认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PPP项目“通常是项目融资,这些项目往往需要政府的特许经营权授权”,这种项目融资没有追索权,也没有狭义的项目融资,追索权有限。2。特许经营本身的用户支付回报方式也决定了其融资方式主要是项目融资,具有有限的追索权。然而,PPP的收益包括政府支付,目前大多数项目是政府支付和可行性缺口补贴。因此,PPP融资不是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项目融资,有很多项目都有政府支持和隐性担保。

虽然从特许经营的项目和政府特许经营的对象来看,特许经营的范围超出了购买力平价的范围,但由于政府授予特许经营的项目多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经营性和半经营性项目毕竟不多;而授予对象通常是企业,非企业法人较少,因此笔者倾向于将特许经营作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领域的一种特殊的PPP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