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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关系

发布时间:2020-01-06 14:18:59

政府购买服务与购买力平价的较量,是这一轮购买力平价改革的“重头戏”。对于芝罘购买服务与购买力平价的关系,目前存在不同的观点。由于政府采购服务机构在购买力平价项目中免除了“政府每年支持购买力平价项目的财政资源不得超过上一年度一般财政收入的10%”的限制,在购买力平价模型中省略了部分评估报告,依赖政府信用,它易于被金融机构接受,不需要参与后续的项目运营,流程和操作简单易行,2015年以来的政府采购采购服务在许多建筑工程领域广受欢迎,其发展速度远远快于PPP模式。甚至围绕国办发〔2014〕43号和PPP模式,演变为地方政府变相融资。

对于一些地方政府打着政府购买服务的幌子变相借钱的行为,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和业内有识之士已经严阵以待。2016年6月29日,时任财政部长楼继伟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国务院关于2015年中央决算的报告》时表示,发现一些地方搞购买力平价项目是变相贷款。要切实履行政府还债责任,妥善处理存量债务,坚决禁止各种变相、违法举债和担保行为。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发行国债、为外债转移提供担保等方式借款。此外,不得以任何方式借款,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担保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2016年7-8月,在PPP领域著名微信公众号“PPP智虎”和“P3领导小组”上发表了多篇文章。

例如,唐骏题为《警惕“假政府采购服务”非法隐性举债》的文章认为,将政府项目打包为政府采购服务,提供融资,就是“羊头卖狗肉”。实质上是过去的政府BT项目,只是换了一件马甲。上海金天成律师事务所刘飞律师制止了“假政府采购服务”歪风盛行-

文章认为,政府采购服务在基础设施投资建设领域不应与政府付费购买力平价相混淆。前者违反了政府采购服务的预算管理制度,特别是“以现行政府采购服务支出代替中长期支出责任”,是“伪政府采购服务”,会造成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刘俊和,北京律师事务所在文章《当“人民党”遭遇“政府采购服务”时》中也指出,扩大和泛滥的政府采购服务有可能取代购买力平价,成为以购买力平价合法性为幌子的变相融资。要区分政府购买服务与购买力平价的关系。并非所有的政府购买服务都可以采用购买力平价模式。

也相信“只要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运作,就可以合法合法地纳入政府预算”,政府采购服务模式涉嫌突破新预算法变相融资,绕开PPP模式将导致项目建设质量、管理、运营、权力寻租等诸多问题,这一观点并没有得到政府层面和PPP理论界的广泛支持。不少业内人士认为,在没有有效监管的情况下,套用《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绕过PPP模式直接购买纯工程建设,变相增加政府债务,似乎不妥。但没有令人信服的解释来解释这个问题和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