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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能否以PPP模式购买包含工程建设的服务

发布时间:2020-01-06 14:25:30

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基于购买力平价的核心定义。PPP的内涵是政府与私营部门(社会资本)在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领域的长期合作关系。有很多部分(不是全部,因为0&M,MC不包括工程建设),如BOT,boo,BLT dbfo.rot等,都包含“B”(建设)即建设;同时,rot的“R”(创新),即改扩建,也属于工程建设。然而,PPP不同于单纯的工程建设采购。购买力平价还包括施工后的运营和运营,即“O”(运营)或“m”(管理)。“0”或“m”正是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为“0”和“B”在购买力平价中是不可分割的,当政府购买“0”时,也会购买“B”,而“B”是“0”的载体;而“0”是政府购买的对象,所以不可能只购买“0”而不购买“B”,购买的“0”包含“B”。也就是说,通过PPP模式,可以将包括运营、管理、运营在内的工程建设纳入政府采购服务范围。

国外的PP理论和实践对此问题也有类似的看法。例如,英国的Darrin frimsy和澳大利亚的Mervyn K.Lewis共同撰写了PPP革命: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他们认为“PPP的本质是公共部门不再只购买一项资产,而是按照规定的条款和条件购买一整套服务。这一特点也是建立这种合作模式的关键。”他们认为,购买力平价的一个具体特点是“注重服务”,“强调政府接受的服务,而不是政府采购经济或社会基础设施”当然,很多PPP项目实际上并没有太多的运营管理内容,甚至一些地方政府在纯工程建设项目上加分,所谓的运营内容(如物业管理)也被纳入PPP项目的范围。要解决这个问题,请看下一个问题的答案。

可能有一个“保皇党”向政府购买服务,反过来又问:我们能不能用政府购买服务,用“0”而不是购买力平价购买“B”?

仲井宗宗认为,在这种情况下,服务和项目的提供者必须是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如果是政府本身或同级平台公司,政府没有必要购买服务)。也就是说,社会资本符合PPP模式的本质,应当全部纳入PPP模式,不能有“法律之外的地方”。否则,不利于项目和服务的规范管理,也会增加政府的隐性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