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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社会资本选择方式

发布时间:2019-12-31 16:22:46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都规定了PPP项目社会资本(即政府采购)的选择方式,要求不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谈判模式是财政部开创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模式,特别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和PPP项目。但是,国家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指南》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优惠地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和良好信用状况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作为合作伙伴”。

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鉴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招标程序,本节将主要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文件,对财政部规定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梳理和总结。

1、 五种采购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无变化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应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数量超过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幼年人有必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以外的采购。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证、调整和衔接。其中,权利义务边界主要界定项目资产所有权、社会资本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交易条件边界主要界定项目合同条款、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等机制和产出描述等;服务保障的边界主要界定强制保险方案,以及投资竞争和建设服务的保障。绩效保障体系由保证函、运营维护保障和转让维护保障组成;连接边界的调整主要确定了项目的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延期、新改扩建需求等对策措施。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以招标的形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及其合作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复杂、要求特殊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另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的成本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很大比例。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时,需要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进行标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进行标识。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谈判小组与合格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人确定采购成功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一是没有供应商招标或招标后没有合格的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无法确定;三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采购人的延误,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迫切需要是的。由于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等的不确定性,总价不能提前计算。此外,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招标过程中只有两个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批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两个供应商联系进行竞争性谈判和采购。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都规定了PPP项目社会资本(即政府采购)的选择方式,要求不同。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实施机构应根据项目采购需求的特点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谈判模式是财政部开创的一种新的政府采购模式,特别适用于政府采购服务和PPP项目。但是,国家发改委《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指南》要求,“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优惠地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和良好信用状况的社会资本合作伙伴作为合作伙伴”。

财政部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依据《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规,国家发改委规定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鉴于《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招标程序,本节将主要根据财政部有关政策文件,对财政部规定的五种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梳理和总结。

1、 五种采购方法的基本概念和适用范围

1。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方式主要适用于核心边界条件和技术经济参数明确、完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采购政策、采购无变化的项目。根据《政府采购法》,公开招标应是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符合招标条件的,采用招标以外的其他方式的,应当办理审批手续。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政府采购招标数量超过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幼年人有必要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协商等方式进行招标以外的采购。

项目边界条件是项目合同的核心内容,主要包括权利义务、交易条件、履约保证、调整和衔接。其中,权利义务边界主要界定项目资产所有权、社会资本公共责任、政府支付方式和风险分配结果等;交易条件边界主要界定项目合同条款、项目回报机制、收费定价调整等机制和产出描述等;服务保障的边界主要界定强制保险方案,以及投资竞争和建设服务的保障。绩效保障体系由保证函、运营维护保障和转让维护保障组成;连接边界的调整主要确定了项目的应急处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合同变更、合同延期、新改扩建需求等对策措施。项目的经济技术指标主要包括项目所在地、建筑面积、建设内容或资产范围、投资规模或资产价值、主要产出说明和资金来源等。招标

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3家以上的供应商,以招标的形式邀请其参加投标。招标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邀请社会资本及其合作金融机构参与资格预审,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少于15个工作日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中随机抽取3名以上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采购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技术复杂、要求特殊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以选择;另一种是公开招标方式的成本占项目合同金额的很大比例。采用招标采购方式时,需要审批的项目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时进行标识;其他项目由招标人向有关行政监察部门申请进行标识。

三。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方直接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谈判小组与合格供应商就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进行谈判。供应商根据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终报价。采购人根据谈判小组提出的候选人确定采购成功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的适用范围主要有四种:一是没有供应商招标或招标后没有合格的投标,或重新招标未能成立;二是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无法确定;三是,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或采购人的延误,投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的迫切需要是的。由于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等的不确定性,总价不能提前计算。此外,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办法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当招标过程中只有两个供应商提交招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批准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与两个供应商联系进行竞争性谈判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