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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合理性

发布时间:2019-12-31 16:25:17

1.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概念

所谓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是指政府在PPP项目采购过程中,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一次性同时选定社会资本作为PPP项目的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社会资本中选后不仅要负责项目投融资,还要以自身名义作为项目施工总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建设工作。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最常见的形式是“两招并一招",即将选定社会投资人的招标程序与选定施工总承包人的招标程序合二为一,但是,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并不仅局限于招标方式,不包括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与单一来源采购等所有政府可用于采购PPP的采购方式。

2.关于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的现实需求在新建与改扩建PPP项目中,一般均包含有工程建设相关内容,有时项目资金主要用于工程建设成本支出,并且工程建设质量也是项目运营的关键因素。因此,政府欢迎有能力的建筑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投资,一并解决项目投资与建设需要。同时,在当前阶段,建筑企业也是社会投资人的主力之一,或者作为投资人联合体成员之一,单纯的财务投资人单独作为PPP项目社会资本方相对少见。建筑企业的优势在于工程建设,其参与作为社会投资人的最主要目的和动力就是作为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人,负责项目施工建设。建筑企业作为投资人时,往往会将是否能取得项目施工总承包合同作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建筑企业同时作为社会投资人和建设施工人,负责PPP项目的融资、建设、运营等全过程,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有利于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风险管理,最大效应的满足PPP项目需求和目标。因此,可以说投资与施工-体化选择方式是政府和社会资本的共同需求。

3.关于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的争议

目前,关于PPP项目中投资与施工一体化的选择方式,在实践操作中已被广泛应用,并且不仅仅局限于招投标中的“两招并招”方式,还扩大适用于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性政府采购方式,其中,竞争性磋商中的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在实践上中越来越多。当前,人们对于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的看法并不一致,争议颇多,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是否定观点,即除法律规定外,投资人与施工人应分别选择。这种观点认为《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应适用于招标程序的工程建设项目有明确的规定,目前涉及工程建设的PPP项目基本都在上述应进行招标的范围之内。虽然有政策文件对投资与施工-体化选择方式进行了规定,但由于《招标投标法》是国家层面的法律,效力等级高,应首先适用《招标技标法》的相关规定。因此。除符合《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9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外,其他投资与施工一体化的选择方式均存在合法性风险。

第二种是半肯定的观点,即只有在招标方式下可以采用投资与施工一体化的选择方式,即“两招并一招”。此观点认为,“两招并一招”是两次招标程序的合二为一。目的是为了提高政府的采购效率,并非省路了选择施工人的招标程序。因此,“两招并一招”并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等 相关规定。但是。若在竞争性磋商等其他非招标方式下采用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则可能会因为PPP项目工程建设属于强制招标范围而存在合法性风险

第三种是肯定观点,即所有竞争性政府采购方式均可采用投资与施工一体化的选择方式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在PPP项目采购中,采购文件中已经包含工程建设质量、工期、造价、变更等相关标准与要求,经过采购程序确定的社会资本均能满足项目建设相关资格与能力的要求。二是投资与施工-体化选择方式不仅未降低施工总承包人的选择标准,还要求施工总承包人必须具备投融资能力,实质是提高了施工总承包人的选择标准。三是投资与施工一体化选择方式,将投资人与施工总承包人的选择程序合二为-,提高了政府采购的工作效率。四是国家关于T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规定,目的是为了采用竞争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项目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而竞争性磋商,竞争性谈判等方式也是一种竞争性程序,并不违反国家关于工程建设项目采用招标程序的精神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