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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体参与PPP模式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0-01-02 17:58:45

企业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订立联合协仪,结合各方在资质经营等方面的资源,实现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及共同经营的非法人组织。联合体不需要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不具备法人地位,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仍是各联合体成员。企业联合体具有如下特点:(1)联合体各主体平等,联合体的组建是两个以上的平等民事主体通过自愿协商,为实现特定目而组建的非法人组织,联合各方为法人或者法人之外的其他组织,联合体各方具有平等的民事主体地位。(2)联合的核心是联合体协议,联合体成立的标志是联合体协议的成立生效,而且因为联合体不具备法人的组织形式,各方的权利义务主要通过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实现,对联合体存续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以联合体协议的约定内容为准。(3)联合体是一个临时组织,组建联合体的主要目的是利用联合体各方在资质经营资金等方面的条件,达到强强联合和优势互补的效果。当特定目的实现后。联合体存续便无存在的必要。

实践中,由于 PPP模式适用的项目的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等特点。而且社会资本在项目运营过程中需要承担项目建设、融资等工作,对社会资本的要求较高,为满足PPP项目对于社会资本的资质要求,合理分担风险,企业是否可以组建联合体作为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在规范层面,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的管理办法》(财库[20147215号)将政府选择社会资本纳入政府采购范畴,即选择社会资本本质是采购人(政府)选择供应商(社会量本)的过程,因此PPP项目选择社会资本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