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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建议书的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20-01-02 14:15:21

2、 《PPP项目建议书的法律依据

(一)《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下列简称指南)。(本指南分为总则、项目标识、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实施、项目移交及补充规定,共7章37条,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指南》第六条规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政府或社会资本发起,以政府为主要发起人:社会资本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向财政部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中心)推荐潜在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这就明确了社会资本发起购买力平价项目时,发起人应当以项目建议书的形式向财政部推荐潜在的购买力平价项目。

(2)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2016年9月24日,财政部发布《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务管理办法》(下列简称《办法》)。《合作法》共7章40条,涉及PPP项目认定与示范项目政府采购管理、项目财务预算管理、项目资产负债管理、监督管理等方面,等,《办法》规定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发起的PPP项目过程,明确了项目建议书在PPP项目发起过程之中的表述方式和作用。

《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要求政府做好后期PP项目的认定和论证工作,行业(部门)主管部门要提出项目建议,由县级超过人民政府投资的项目实施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同级财政部进行资金价值评估和财务能力论证。社会资本发起PP项目的,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社会资本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之后,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由县级超过人民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报同级财政部进行价值评估以及财务承受能力论证。

《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根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初步论证文件编制;既有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包括现有公共资产的建设、运营维护、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历史数据。

《办法》第五条规定:新建、改扩建项目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依据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前期论证文件编制:存量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依据还应包括存量公共资产建设、运营维护的历史资料以及第三方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