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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竞争性磋商

发布时间:2020-01-06 14:22:00

竞争性磋商

一。《政府采购竞争性咨询采购方法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竞争性供应商和适用项目的定义

竞争性咨询采购方法。第二条规定竞争性协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与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设立竞争性协商小组(以下简称协商小组),与合格的供应商合作,由供应商协商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供应商应按照咨询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应根据咨询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方式。以下五种情况的项目可以通过竞争性谈判进行采购:

(1)政府采购服务项目;

(2)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无法确定具体规格或具体要求;

(3)因购买艺术品、专利而无法提前计算总价的,专有技术或服务时间、数量等原因;(四)市场竞争研究项目未充分竞争,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需要支持的;(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以外的建设项目。

2。竞争性谈判操作流程

如果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应遵循以下基本程序:

(1)资格评审。

竞争性谈判采购前,首先对投标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并从合格供应商中邀请3家以上供应商进行谈判。

(2) 采购公告发布和登记。

竞争性咨询公告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竞争性咨询公告应当包括项目实施机构和项目名称、项目结构和核心边界条件、是否允许社会资本参与资格预审采购活动、评审原则、项目产出说明等内容,对社会资金、时间、地点、采购文件获取方式、采购文件销售价格、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通时间和地点的响应文件要求。回复文件提交时间自公告之日起不少于10日。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邀请不少于三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加竞争性谈判和采购活动,从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建立的供应商数据库中随机抽取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和评审专家书面推荐。在下列情况下,参与采购的供应商最少可为2家:市场竞争不足的科研项目和需要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可为2家;只有两个供应商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才能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和采购活动。但如果整个采购过程中只有一个合格供应商,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终止竞争性谈判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