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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风险分担-PPP项目重点风险因素的合理分担建议(1/2)

发布时间:2020-01-07 11:34:20

1.项目合法性风险

由于PPP项目涉及而广、实施环节多,其在施流程和模式上需要满足的合法性要求较多,包括立项申请审批流程、纳入预算条件、采购方式选择实施及参与主体资格、审计程序及补偿模式等诸多方面问题。从控制力角度来看,政府方作为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制作方,其应当为项目实施模式的合法有效性承担责任。但若项目合法性问题出现在主要由社会资本方自由控制的领域时,例如,社会资本方自行设计的融资方案,则应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其不合法的后果。这也符合归资原则要求,即违法行为由哪一方实施或主导则由该方承担该相应风险。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风险分配框架中约定项目合法性风险由政府方承担,包括项目立项、报建等各个环节审批的获得,以及项目采购方式政府担保、优惠政策、补贴方案、政府方参股下的项目公司组建等的合法性负责,若因合法性问题导致项目终止、进度延误、成本增加等不利影响,由政府方承担该风险并对社会资本方进行合理补偿。若社会资本方自主行为如融资结构的设定方面出现合法性瑕疵,影响项目实施的,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其不利后果以及约定的进度等方面违约责任。

2行政干预风险

行政干预风险主要指对于项目实施或社会资本方而言,由于官员个人或政府部门对项目运营的干预,导致项目实施困难的情况;对于由于社会资本方自身原因导致项目实施已经出现问题后,政府方采取的正常监管和应急干预措施,不属于此风险的内容。

合同组织建议:首先,需要在合同中明确,政府方不得干预项目内部管理事务。其次,也可在合同中约定政府方介人项目管理的条件,该条件必须清晰、最化,具备可判断性、可操作性,并且应当约定有明确的参与时点和方式。最后,还应当约定当行政行为违约介人,而导致项目损失时,由政府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标准、方式。

3,政治/公众反对风险

政治/公众反对的风险将产生的后果可能是项目实施终止,也可能是影响项目实施模式、标准或是定价。从风险发生后的应对上来说,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对此均缺乏控制力。但若以归责原则进行考虑从风险发生的原因上看,则存在不同情形。某些情况下公众反对是针对项目公司操作、服务不当,在这种情况下,社会资本方应当自行承担风险;而某些情况下,这些反对是针对项目的立项、规划本身,而对项目的公共利益及社会效益影响地考察以及相应方案的制定是政府方责任,因此,按归责原则应由政府方承担。但面对此种系统性的风险,从风险成本原则方面尤其是风险控制和化解的成本上考虑,无论哪一方主要承担该风险,另一方都应当为了项目整体的推进而配合协调处理;并且有的反对的产生无法进行归责,例如对于收费标准的反对。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合同约定由双方共担此风险。同时约定,当政治/

公众反对的发生是由于社会资本方原因导致时,政府方不进行经济补偿,但须协调处理解决;当其发生是由于政府方责任导致时,应约定政府方补偿社会资本方因此遭到的损失的标准和方式。当出现无法归责的原因导致政治/公众反对时,可根据风险上限原则设定界限值,例如约定:由于政治/公众反对导致的价格调整不能,该风险属于价格的市场可接受性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但若因此导致社会资本方年度效益率比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0%时,政府方应通过延长运营期的方式对社会资本方予以补偿。

4,征用/公有化风险

征用及公有化风险属于项目系统性风险。政府方对该风险具有完全的控制力,原则上应由政府方承担该风险。然而,从征用及公有化风险的发生的条件或原因看,除了政府方信用问题、公共利益需要及政策变动等应主要归责于政府方的情形外,还存在诸多社会资本方过错或其他风险因素引起双方谈判僵局导致征用或公有化的可能情形。

合同组织建议:在约定原则上由政府方承担该风险的同时,明确由于社会资本方违约等情形导致项目征用、公有化的条件和程序(可参考建设部《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第16条),在约定的条件和程序下,对应地明确约定各种情形下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的补偿标准。例如,由于社会资本方违约导致的项目运营被提前终止,政府方仅对项目设计、征拆及建设成本进行补偿并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一定金额的违约金;由政府方责任导致的情形下,则应按社会资本方总投资额、合理预期收益以及项目提前终止而带来的终止融资、外包等服务合同的违约成本等的总额进行补偿。

5.法律/政策变更

政府作为法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主体之一,相较于社会资本方对该风险更具控制力,即使对于项目实施主体以上级别政府部门的法律政策制定行为,政府方虽不能说具备控制力,但其也更具有预见和应对能力,由其承担风险成本相对更低,因此从最具控制力原则、风险成本最低来说,该项风险都应当由政府方承担更为合理;并且PPP项目具有行政性,基于行政法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政府方也应在此种风险事件发生时给予社会资本方补偿。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条款中界定一定的法律政策级别,对于作为项目实施主体的政府部门可控范围内的变动,由政府方全额补偿;对于超出其可控范围内的变动,进行比例补偿。合同中应明确相关的补偿标准、比例、形式以及申请、确认的程序,使其具有良好的操作性。

6,第三方违约风险

第三方违约风险的承担,主要应按照哪一方的交易相对方违约,则由该方自行承担该风险的原则进行分配。因为作为自身的交易相对方,有义务考察资信,这是归责原则的要求,同时也更便于通过合约设置控制其违约发生的可能以及控制应对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而也满足最具控制力和风险成本原则。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约定第三方违约时,由该违约者的直接关联方或交易相对方承担该风险。然而根据刺破表象的原则,必须设置例外情况,第一种是另一方指定交易方的情况,例如政府方指定的服务购买方、政府方指定的服务商、分包商、供应商等发生违约时;第二种是交易相对方违约是由于另一方原因导致的,例如由于行政干预导致项目供应商违约,或政府方原因导致的服务购买者拒绝付费。

7.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风险双方均难以具备控制力,但属于正常的市场风险,作为报价一方的社会资本方,应当在其报价中对该风险有所预见和考虑。因此,建议通货膨胀风险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但也应根据风险上限原则,设立风险界限值和调价机制。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调价频率,当到达调价时点时,将道货膨胀因素作为重要的调价依据之一。设定界限值,例如,当两次调价节点之间的物价综合指数在5%以内时,不因通货膨胀而进行调价;当超过5%时,以超过部分比例作为调价系数,以原收费标准乘以系数得出调整后的收费标准。

8.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从控制角度来说,社会资本方可以通过其融资结构的合理安排,金融工具及市场手段的科学运用等方式来进行有效控制,并且其作为项目直接的融资主体,对风险的控制成本和接受程度更高,因此原则上该风险应主要由社会资本方承担。但根据风险上限原则,其承担应有一定的限度,并且应当考虑融资利率上涨是否存在政府方过错或是由其应承担的风险因素引起。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该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同时设定一个界限值,当利率变化幅度在界限值内时由社会资本方承担全部风险,当利率变化幅度超过该界限值,则由政府方在通过调整付费机制、给予货币补贴等方式予以补偿。同样,此时应明确补偿标准、比例、形式和程序,使其具有可操作性。

9,审批延误

审批延误风险主要由于法律或政策规定的项目审批程序复杂或审批效率问题导致,其中部分为政府方具有较强控制力的,但绝大部分审批流程的设置为既定的,对应的审批部门往往也不在项目实施主体的政府部门所拥有的级别和权限的可控范围内,因此从控制力层面看,其合理的分担方案并不明显。而从归责原则上看,围绕项目立项、规划到报建审批、招采、建设等环节的审批,其主要法定及约定义务主体均为政府方,而围绕项目公司的相关审批则为社会资本方。合同中直接根据义务主体确定风险承担主体应是最合理的分担方法。当然,合同中也可以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审批获得负有协助和配合义务,对于未积极妥善尽到配合义务而导致的审批延误风险的,由协助方承担。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在项目实施各个环节所需获得的审批的清单,明确每一项审批获得的责任主体,并确保在有法定义务主体的情况下不与法定相冲突。明确在各项审批延误时造成的进度延误及经济损失的补偿方式。

10,征地拆迁风险

征地拆迁风险是公路项目及市政设施项目所存在的常见风险,但在已有研究中并未受到充分的重视。该风险的影响后果主要是对项目实施进度及项目成本(包括直接的征地拆迁成本和间接的建造成本和融资成本增加两方面)的不利影响。目前的PP项目实践中,一般约定由政府方下属地方政府作为征地拆迁的实施者即义务承担主体,而社会资本方则为费用的承担者。由于实施者为政府,无论是实施进度还是费用控制方面,其都具有完全高于社会资本方的控制力,由其承担该风险也更能促使其尽可能减少该项工作对项目进度和成本带来的不利影响。

合同组织建议: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的完成时限,对于征地拆迁延迟影响项目建设关键线路的,项目建设工期据实顺延;对于征地拆迁费用,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征地拆迁包干单价,根据征地拆迁面积据实结算社会资本方投资额,对于超出该包干单价部分由政府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