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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案例--杭州湾大桥

发布时间:2020-01-10 14:33:29
杭州湾大桥PPP项目
(一)项目总体概况
PPP在运用过程中也有失败的教训。杭州湾大桥PPP项目便是典型的失败案例。出于对预期效益的乐观评估,杭州湾跨海大桥一度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17 家民营企业以BOT形式参股杭州湾大桥发展有限公司,让这一大型基础工程成为国家级重大交通项目融资模板。然而现在投资人股的民企又纷纷转让股份,

退出大桥项目。地方政府不得不通过国企回购赎回了项目80%的股份。通车5年后,项目资金仍然紧张,2013年全年资金缺口达到8.5亿元。而作为唯一收入来源的大桥通行费收入全年仅为6.43亿元。按照30年收费期限,可能无法回收本金。
(二)项目失败原因
第一,《杭州湾跨海大桥工程可行性研究》预测到2010年大桥的车流量有望达到1867万辆,但2010年实际车流量仅有1112万辆,比预期少了30%以上。严重的预期收益误判导致民企决策错误。第二,大桥项目从规划到建成的10年间多次追加投资,从规划阶段的64亿元到2011年的136亿元,投资累计追加1倍还多,参股的民企已先期投入,只能继续追加,最终被“套牢”。第三,2013年嘉绍大桥通车对杭州湾大桥是“雪上加霜”,接下来,杭州湾第三跨海工程钱江通道在2014年年底也将通车,另外宁波杭州湾大桥、舟山一上海跨海高速,杭州湾铁路大桥等项目也已纳入地方或国家规划,未来车流量将进一步分流,合同与规划严重冲突令项目前景更加黯淡。
(三)项目借鉴价值
第一,在项目选择上,政府方不宜过度推广PPP模式。在筛选和发起项目时应综合评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等因素,确保PPP项目“物有所值”。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双方应侧重项目盈利和补偿机制达成共识;经营性项目应具有明确的收费机制以确保合理的投资回报率;公益性项目要准确评估当期和预测未来政府的财政实力,确保政府购买能力。
第二,在伙伴选择上,应充分理解PPP模式“强调市场机制、促进资源化配置”的内涵。政府方应公平择优选择具有较强专业能力和融资实力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以有效减轻政府债务压力,提高项目运营效率。社会资本方应选择履约意愿和履约能力较强的政府方进行合作。
第三,在合同订立方面,双方均需重视通过合同正确表达意愿、合理分配风险、妥善履行义务、有效主张权利。合同内容要在风险分担和利益分配方面兼顾公平与效率,同时要预留调整和变更空间。其中,准经营性项目合同的订立要充分体现市场因素变化所导致的社会资本收益率降低的弥补机制,保证社会资本能够取得合理的回报率;经营性项目的合同应重点关注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方面违约的补偿机制;公益性项目的合同订立中应重点关注政府购买的资金来源、偿付机制及违约处罚机制。
第四,在合同履行方面,政府方和社会资本方均应遵循契约精神。值得关注的是,政府方往往占据强势地位,尤其应注重转变观念,避免单方面拒绝履行合同,变更合同条款及政府更迭引致的履诺风险。
(四)项目注意事项
对社会资本方而言,尽管经营性PPP项目具有较强的市场化运作特征,但其依赖市场化运作实现投资回报的前提往往是政府政策支持,包括特许经营期限、收费机制、项目唯一性等,社会资本方需在合同订立中做出约定,并就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共识,以保障项目盈利。
杭州湾大桥项目中,项目运营初期,投资同报率较高(2009年营业毛利率为63.93%)。但运营5年后,杭甬客运专线和杭州湾第二通道(嘉绍跨江大桥,相隔近50公里左右)分别于2013年7月1日和2013年7月19日建成通车,对杭州湾大桥形成较强分流,致使通行费收入下降,投资回报率下降(2013年营业毛利率降为50.44%),并最终引致部分社会资本退出,由政府方授权机构宁波交投回购其股权。
杭州湾大桥项目主要风险为项目唯一性风险,即政府或其他投资人新建或改建其他类似项目,导致对该项目形成实质性商业竞争而产生的风险。由于在合同订立环节,社会资本方未就项目唯一性及违约补偿与政府方达成一致。最终导致PPP模式难以为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