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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评价(二)

发布时间:2020-01-10 17:53:38

物有所值的定量评价需要开展大量复杂和耗时耗力的工作,而能否顺利地开展还取决于是否存在完善齐全的数据库(如各类风险发生的概率)和其他基础资料。另外,在竞争性中立调整值的计算过程中,政府的体制机制优势和监管成本更是难以货币化和量化所以,如果基础条件不太具备,强行推行定量评价,可能带来较大误差,甚至带步志勇错误。尽管物有所值定量评价是一个很好的工具,但有呼吁,在实践中该评价并不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应待各方面条件成熟以后,再全面推行。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对推行PPP项目过程中物有所值评价的规定并不十分严格,为地方实际操作留有一定余地。如财政部指出,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国家发改委则提出,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并非物唯一依据)。

实际上,从国外的实践来看,物有所值评价并非只做一次,通常在不同的阶段开展相应的评价,且目的和功能各有侧重,所选方法和程序也不一样。如爱尔兰规定PPP采购过程中要进行四次物有所值评价,分别在项目详细评估时、编制项目产品/服务产出说明时、对社会资本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时、签订项目合向时进行。另外,在合同结束后、财务结算前还可以进行物有所值检验。英国财政部则在推行私人融资计划时,要求在项目群层级(行业主管部”各自制订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群规划)、项目层级、采购层级三个阶段分别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印度财政部则要求在PPP实雄过程中分别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采购阶段进行物有所值评价。综合来看,随着信息和数据的不断积累和完善,很多国家通常在项目早期开展定性评价而后期开展定量评价。

开展物有所值评价还有一个悖论性的问题需要考虑。一个项目无法通过物有所值评价,则意味着此项目难以实施或被迫推迟。如果此项目民众需求迫切而政府当前财力无法承担,从物有所值评价角度来看,尽管采用PPP模式可能从经济上是不划算的,但是项目提早实施给广大民众带来的社会效益要远大于PPP模式引致的成本增加,所以综合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其时间价值衡量,采用PPP模式推动此类项目建设仍是可行的和必要的。

总的来说,我国推进PPP项目的物有所值评价需要有一一个逐步完善和不断积累经验的过程,既不可操之过急,也不能知难而退。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借鉴国外成熟做法和成功经验,着手设计我国物有所值评价体系(包括方法、程序、评价因子,评价内容、权重、衡量标准等),同步建立基本数据库和专业分析平台,为地方政府具体实施物有所值评价提供指导。地方政府在实施物有所值评价过程中,也要根据地方的实际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灵活应用,并把相关资料信息及时上报和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