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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物有所值评价法律相关规定-物有所值评价的提出

发布时间:2020-01-16 17:29:53

二、物有所值评价法律相关规定

(一)物有所值评价的提出

2013年11月,财政部副部长刘昆首次提到政府采购将向实现物有所值转变。2014年9月23日,财政部印发《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明确要求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要求,扎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除传统的项目评估论证外,还要积极借鉴物有所值评价理念和方法,对拟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项目进行筛选,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估论证,在评估论证时,要与政府传统投资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从项目全生命周期来看,采用PPP模式能够提高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或者降低项目成本。在项目评估阶段,题综合考虑公共服务需要、责任风险分担、产出标准、关键绩效指标、支付方式、融资方案和所需要的财政补贴等要素,平衡好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确保实现激励相容。

2014年11月29日,财政部又印发了《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进一步明确要求,财政门(PPP中心)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定量评价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定性评价重点关注项目采用PPP模式与采用政府传统投资方式相比能否增加供给、优化风险分配、提高运营效率、促进创新和公平竞争等。定量评价主要通过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内政府支出成本现值与公共部门比较值进行比较,计算项目的物有所值量值,判断PPP模式是否降低项目全生命周期成本。

2014年12月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要求发展改革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建立PPP项目的联审机制,从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合规性、PPP模式的适用性、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价格的合理性等方面,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可行性评估,确保“物有所值”,审查结果作为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