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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计划概述

发布时间:2020-01-16 17:40:35

信托,根据《信托法》的法律解释,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托,将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管理或者处分财产权的行为。对于信托的概念,信托业有一个非常简洁的表述,“委托他人,代他人融资”。

信托,以及与信托特征极为相似的契约型基金,具有以下典型特征:。信托财产具有独立性。《信托法》第十五条规定:“信托财产不同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托财产不同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不属于或者成为受托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由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变为独立经营的财产。这一特点可以使信托财产成为特殊目的载体,使委托人委托的财产独立于法定继承、公司破产等财产处置,保护委托财产的安全,保证信托目的的实现。

2。信托财产权益分离。信托是以财产为中心设计的一种财产转移和管理制度。设立信托时,委托人应当将其所拥有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使委托人的财产所有权转化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信托财产所有权的性质是非常特殊的,这说明信托财产的所有权是由受托人和受益人分离的。信托财产权(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与利益(收益权)的分离,使受益人在没有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享有信托财产的利益,这是信托成为良好财产管理制度的秘密,也是信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征。

三。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委托资产。信托是以信托为基础的,受托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业绩和声誉。这一特点可以体现受托人的专业性,充分发挥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能力(委托人不干预投资对象和方法),通过专业聚焦获得投资回报。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卓越的投资业绩和良好的信誉是信托公司的巨大优势,当然,这也促使信托公司提高业绩,树立声誉。

四。信托的责任是有限的。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管理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不享有信托利益。因此,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产生的财产责任(包括对受益人和第三人的财产责任)原则上仅限于对信托财产的赔偿责任。

5个。信任管理具有连续性。信任管理是连续的,不会因意外事件而终止。信托管理的不断安排,使信托成为一个长期稳定的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体系。

由于上述优势,信托已成为当今社会(不仅在中国)资产管理的主要模式。特别是在国外,家庭信托不仅可以维持和增加高净值客户群体财产的价值,而且可以避免继承、破产等财产分割的风险,成为富裕群体财富管理和资产继承的主要方式。

目前,我国信托业的法律基础主要是“一法两规”,即2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信托法》、2007年1月银监会颁布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2007年第2号令),以及《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银监会2009年第1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