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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政府采购法

发布时间:2020-01-08 17:25:52

相关立法

1.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是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而制定,是针对政府采购的专门性法规。

《政府采购法》分为总则、政府采购当事人、政府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程序、政府采购合同、质疑与投诉、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9章,共88条。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我国具体情况,(政府采购法)主

要包括以下两大方面的内容:第一,规范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渠道与程序;第二,要解决财政拨付的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问题。政府采购法的基本目的是要解决政府采购资金的合理使用,即要保证以最少的资金支出采购到最好的“货物”,同时要防止采购活动中的腐败问题。

就PPP适用情况而言,在适用项目属性方面,《政府采购法》强调财政使用情况,但对PPP适用范围有限。《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同时也就限制了政府采购范围。有些PPP项目的支付模式采用使用者付费,显然这不适用于《政府采购法》

在政府扮演角色方面,《政府采购法》更加有利于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政府采购法》更加规范政府的行为。《政府采购法》第十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但在当事人中,采购人(政府)起主导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在第六章质疑与投诉和第七章监督检查中,采购人是主要的被监视对象。在PPP项目中。政府发起项目选择投资者。在甄选阶段应起主导作用;同时,项目是提供社会公众基制性设施或服务。其受益人为公众,政府代表公众组织项目的开展,应承担主要责任。由此看来。《政府采购法》更有利于政府在PPP项目的招标阶段拿提主动权,对整个项目进行控制。

在选择投资者方式上,从招标方式、招标方法与应用范围上做了规定。但更加侧重对公开招标方式的选择。《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中则规定了政府采购的6种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及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将公开招标作为主要方式。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同时《政府采购法》对招标方法做了规定,如公开招标需发布招标文件,禁止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投标人(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应予废标,出现影响公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负法律责任且废标等。另外,条文中还规定,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其具体数额标准。应由国务院或相应级人民政府规定。对于不适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分别具体给出了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的适用情况。《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和询价方式采购更加灵活,为PPP项目的政企合作质量的提升创造了条件,有利于政府与投资者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细化,就利益、风险的分配进行商讨。使双方在签署合同协议之前达成最大共识,降低后续项目过程中产生分歧的可能性。但《政府采购法》对每种采购方式的应用范围做出了严格的限定,相当于对各类PPP项目的投资者的选择模式做出了相应限制。基础设施与公共事业PPP项目多带有一定的垄断性,如市政地下管网、城镇供水设施、燃气、供热管网等,政府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则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另一些带有一定技术革新、城市升级的性质,如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再生利用设施,智能节能环保产品等,由于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只有唯一或极少数供应商能提供,则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然而,更多的PPP项目是技术较为普及、特殊性并不是很强的,如公路、桥梁、医疗和教育等,这些项目则更适合于采取公开招标进行采购。

在作用效方面,《政府采购法》更侧重长远期。《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同时,《政府采购法》侧重从长远期着手选择投资者,强调项目全寿命周期内的政企合作质量。例如,《政府采购法》的第六章质疑与投诉中明确了供应商以及群众对于采购人或采购行为监督和质疑的权利,也规定了采购人回应的义务;第七章监督检查中指出了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第八章明确了各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这样的法律基础对于PPP项目长期合作尤为重要,也为后续项目协议、合同的签署做好铺垫。另外,《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因此,《政府采购法》考虑了中长期的预算规划,具备推行跨年度预算制度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