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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项目投融资——股权结构

发布时间:2020-03-15 06:56:53

PPP项目建设和运营有两种形式:一是成立项目公司(SPV公司),作为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的主体,作为特许经营和融资的主体,保证投资风险和股东的有效分离;另一种是不成立项目公司,社会资本直接负责PPP项目的具体建设和运营,PPP项目通常规模大、门槛高,能够承担PPP项目建设和运营的社会资本通常很强。然而,第二种形式在实践中却很少使用,因为它存在着很多操作上的问题和潜在的风险,如无追索权、需要合并、风险不能孤立以及其他股权投资者无法吸引等。这本书的重点是分析建立一个项目公司。

一般来说,在PPP项目公司中,能够并打算成为股东的主体是政府方(通常通过平台公司、国有企业作为主要投资者)和社会资本方。0在我国的PPP制度设计中,通常PPP项目由政府发起(或社会资本,即“企业自筹”),选择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并持有大部分股份,政府可以在项目公司中持股。2。这里的参股比例应理解为低于50%。然而,在我国的PPP实践中,一个突出的现实问题是,社会资本大多是大型国有企业和国有建筑工程企业,由于金融体制的要求,不能持有项目公司,持股比例不能超过50%。“持权真空”现象也随之出现。因此,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金融资本代表融资方通过不同形式参与PPP项目公司。参与项目公司的金融资本通常不是金融机构本身,而是由金融机构发起的有限合伙、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私募基金等“基金SPV”形式。属于“载体”组织,可以具有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如公司私募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等)或无法定所有者资格(如资产管理计划、合同基金等)。购买力平价项目公司的金融资本股份,可以是股权(股权比例低于50%)或控股(股权比例高于50%)。

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公司,除了解决“股权真空”问题外,还有一个现实的原因:由于PPP项目投资规模大,单个社会资本难以将自有资金全部投入,因此有必要对金融机构;此外,要求项目资本在中国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比例(不低于项目资本)占总投资的20%。项目资金不属于债务融资,需要股东投入。一般来说,政府对PPP项目的投资额很小,大部分项目资金需要社会资本的投入。因此,对于投资规模较大的项目,即使只有项目资金,社会资金也可能难以承受。这就要求金融资本成为股东,投入部分项目资本,缓解社会资本的资本投资压力。因此,PPP的股东结构通常由政府资本、社会资本(产业资本)和金融资本构成。

金融资本参与PPP项目公司,无论是否持有股份,一般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权投资,因为在具体的PPP项目中,金融资本对项目的设计、建设、运营、管理、转让等方面都没有能力或需要发表决定性的意见,而这一点正是本文研究的重点应负责专业和专用的产业资本。因此,由金融资本投资的PPP项目股权通常会将表决权转让给社会资本或政府。作为对价条件,金融资本投资中的大部分股权需要社会资本或政府在一定期限届满时回购。回购价格包括股权投资本金和预期的合理投资收益(固定收益或浮动收益)。因此,这种股权投资只是金融投资,不是真正的股权投资。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PPP项目股权投资通常有三个投资者,但承担大部分工作和风险的产业资本本身也应该具有控制权。

目前,PPP实践中存在两种现象:一是许多地方政府推出的PPP项目没有太多的经营管理内容,主要是工程建设。对于这样的项目,很多施工企业都以拿项目、赚取施工利润为目的,不愿长期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实行选择性经营管理。因此,在建设完成后,一些建筑企业将项目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第三方,并同意在股权到期时回购;或者将表决权委托给第三方,以减少无经营内容的PPP项目对自身能源和主营业务的影响。其次,金融资本持有PPP项目公司股权的期限一般不能覆盖PPP项目的整个生命周期。有限合伙和资产管理计划的期限一般只有3-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而PP项目的运营期往往为20-30年,因此在金融资本权益期限届满时存在退出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通常有两种方式:一是政府或社会资本回购这部分股权;二是到期后,启动置换基金、平滑基金等资本管理计划,用新的金融资本替代这部分股权融资,相当于延长金融资本的持有期(金融资本对PPP项目不重要)。这两种现象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股权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