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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争议仲裁II:PPP的争议特点及类型

发布时间:2019-12-31 16:59:38

(一)PPP项目争议特点

结合自身参与PPP项目争议解决的实践经验,笔者总结出PPP项目争议产生连锁性、程序处理交叉性、争议问题复杂性、法律关系多重性、利益涉公性、行政性六大特点。其中,争议产生连锁性、程序处理交叉性、利益涉公性的特点最为突出。

争议产生连锁性是指,由于PPP项目具有参与主体多样性、交易架构多重性、项目合同族联系紧密等特点,某一争议焦点问题的出现往往伴随一系列连锁反应。例如,项目行政审批手续不全引发PPP合同效力争议,合同效力之争又将引发融资合同、建设合同等系列合同效力争议,进而产生相应违约纠纷、结算纠纷等多重问题。

程序处理交叉性亦是PPP争议解决的一大难点。由于PPP项目政府方同时扮演行政机关及民事活动主体双重角色,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如何区分政府方行为的法律属性、处理好民事程序与行政程序衔接问题,是以仲裁程序解决PPP争议必须面对的一大难题。

由于PPP项目往往涉及特许经营权运营,关切项目周边社会公众利益,其利益涉公性导致PPP项目争议解决的过程中,裁判者必须掌握利益衡量、公平分配的尺度,在维护民事契约、行政程序的同时,也要考虑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影响,这也对裁判者的法律、公益素养提出了挑战。

(二)PPP项目争议类型

在PPP项目争议六大特点的基础上,笔者将PPP项目争议划分为以下九大类型:合同效力争议、投融资争议、公司治理争议、工程建设争议、收费运营争议、项目退出争议、行政许可争议、其他行政争议和赔偿争议。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争议类型项下产生的具体争议往往存在交叉,这也是PPP项目争议问题复杂性的具体体现。

从法律角度来看,上述争议类型中最核心的主要有以下三类。

1.合同效力争议

在PPP项目所有争议中,合同效力争议的解决是解决其他类型争议的基础与前提。PPP 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一系列行为,首先面临合同效力在法律上如何定性的问题,只有解决了PPP合同有效还是无效的问题,才有可能谈及建设、收费运营甚至赔偿等实体性权利的安排。

具体而言,合同效力争议遍及PPP项目合同中所对应的全部合同文件。

实践中此类争议常见热点问题包括以下几个。

①不当行政行为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如项目未取得两评案等审批手续、特许经营权转让程序违法等行为,均会导致所签署的PPP合同陷入有效或无效之争。

②政府补贴承诺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这一争议问题项下又将行生出政府补贴承诺性质之争、补充协议约定政府补贴承诺的效力之争、政府补贴承诺未经人大审批是否导致合同无效之争。

③因PPP合同无效引发的融资合同效力争议。这之中涉及对PPP合同与融资合同的关系及PPP合同无效导致融资合同解除或无效等问题的辨析。

④招标采购不当引发的合同效力争议。该种争议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招标前政府与社会投资人签订的框架协议效力,二是招标文件与签订的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导致的合同效力的争议,这两个问题往往使项目陷入僵局。

2.投融资争议

从资本金融资、明股实债到结构化融资引人多重金融机构,前述创新虽然满足了项目资金需求,但因缺乏对PPP融资的特别规定,引发系列投融资争议。当前PPP项目投融资争议包括资本金融资协议无效、明股实债等协议效力,以及优先与劣后分配结构化融资利益分配的协议效力争议等典型争议问题。

以资本金融资争议为例,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发[1996]35号)第2条第1款规定:“在投资项目的总投资中,除项目法人(依托现有企业的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现有企业法人即为项目法人)从银行或资金市场筹措的债务性资金外,还必须拥有一定比例的资本金。投资项目资本金,是指在投资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利息和债务;投资者可按其出资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规定:“二、[资本金审查]国有金融企业向参与地方建设的国有企业(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或PPP项目提供融资,应按照‘穿透原则’加强资本金审查,确保融资主体的资本金来源合法合规,融资项目满足规定的资本金比例要求。若发现存在以‘名股实债’、股东借款、借贷资金等债务性资金和以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等方式违规出资或出资不实的问题,国有金融企业不得向其提供融资。”根据上述规定,资本金融资导致合同相应效力应如何认定,合同是否无效,若合同无效,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成为争议解决的焦点问题。

如果严格按照《合同法》第52条的标准来衡量,目前对PPP项目的规制多来自国务院或其他主管部门出台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并未达到《合同法》规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效力层级,是否产生无效的法律后果,取决于前述文件属于强制性规范还是效力性规范,而认定强制性规范与效力性规范,本身即是争议解决的焦点问题,这进一步 加剧了PPP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这种局面,一方面影响PPP项目当事人各方的微观利益,另一方面也不利于PPP项目的良性发展和治理,从这个角度看,PPP条例的出台是非常有必要的。

3.赔偿争议

赔偿争议又包括政府方对社会资本方的赔偿、社会资本方对政府方的赔偿、社会资本方向公共服务提供方即社会公众的赔偿等多种问题。在因社会资本方产生的赔偿责任认定中,社会资本方具有双重身份属性,既是PPP项目合同中政府方的合作方,又是PPP项目所涉公共服务的提供方,其中交叉PPP合同法律关系与公共产品供应法律关系,如社会资本方违约,极易导致其同-违约行为需向两个法律关系中的相对方承担赔偿责任。以社会资本方提供电、水、气、热力服务的PPP项目为例,运营过程中,社会资本方与用户签订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旦社会资本方在履约过程中违约,一方面社会资本方需基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向用户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基于PPP项目合同,社会资本方又需向政府方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导致两次违约责任的承担,对此问题目前尚无明文法律规定,结合当前实践,笔者认为应当在政府采购社会资本方的采购文件中统一予以协调解决,即当社会资本方参与到该项目中来时,政府作为提供公共服务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搭建“一事不两责”的通道,通过设定特定路径,划转并解决这一问题。

总体而言,在PPP项目整顿清理、稳步推进的背景下,PPP 项目争议问题将不断涌现,对PPP项目争议解决提出巨大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