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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与智慧城市III:PPP建设面临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2-25 07:42:42

(一)解放思想、创新思维不足

我国的智慧城市建设基本采用的是传统基建的融资模式,即-部分通过财政拨款,然后通过国有企业国向银行贷款实施。由于“建设”智慧城市与传统基础设施“建设”有很大的不同,更多的是新思想、新技术运用于城市管理,核心是创新而非仅仅搞土建、买设备,需要在基础设施建设初期即考虑相关智能化、信息化辅助工具的搭建,因此很难期待传统平台公司能用新思路去进行智慧城市建设。

(二)实践探索僵化

智慧城市是城市发展的大趋势,是以人为本城镇化的最优路径。然而智慧城市作为“90后”,还仅仅停留在认识探索实践的初步阶段。自“智慧城市”概念提出以来,国内很多城市陷人了对表面概念的盲目追逐中,其实智慧城市与之前的“电子城市”“无线城市”“数字城市”“信息化城市””智能城市”并没有很大的区别,仅仅是依托现有技术进步进行智慧改造升级。但智慧城市的核心并不是技术本身,而是如何运用技术的思想提高对城市的管理控制及分析决策能力。截至2017年3月,我国95%的副省级以上城市、83%的地级城市,累计超过500个城市均在政府工作报告或“十三五”规划中明确提出或正在建设智慧城市,但分析近1000个智慧城市发现,成功做到提高管理能力、做到城市运营中枢大脑的案例少之又少。

(3) 项目本身的过程和内容在不同时间或不同主题之间的不兼容性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PPP模式的不兼容主要表现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不能满足PPP模式的周期长、市场化、市场化等特点,等,由于编制单位综合能力强,前期对经营业务考虑较少,存在项目可行性研究以

“通过”为目的的现象,导致本报告对经营模式考虑不足,与实际情况和实际需求存在显著差异,阻碍了PPP模式在项目中的实施。在智慧城市项目中,涉及了大量的新概念和新技术,产业发展还没有传统基础设施成熟。上下游市场变化迅速,运行阶段论证不足或偏差较大等,使问题尤为严重。这就要求项目各方充分了解项目的性质和运营理念,建议项目决策者在项目前期论证阶段和可行性研究前,对PPP项目全周期运行进行论证和考虑,深化项目前期论证,甚至提前聘请专业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的编制提出专业意见。同时,建议有关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促进可行性研究的改革,灵活考虑可行性研究报告范式,考虑新的智慧城市建设的特点,协调行业协会或其他行业自律组织。发布行业规范和行业标准。

2。收益标准不明确或价格机制不成熟

项目创新性强,很多项目没有先例可供参考,项目收益难以预测和协商。主要原因是智慧城市涉及城市活动的方方面面,项目内容和类型多样复杂

(如智慧政务、智慧食品药品监管、智慧安全监管、安全城市、智慧机场、智慧司法、信息安全、数据中心、云平台、运营中心,等等,产业智能教育、智能医疗、智能旅游、智能环保、智能交通、智能农业等,市民生活移动中心、城市Wi-Fi覆盖等,都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相关市场环境变化迅速,收入点模糊。

针对这个问题,首先要认识到一些项目是否适合PPP模式运作,有些项目可能需要长期复杂的前期研究和论证。因此,PPP模式是否适合于此类问题的决策,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只有经营模式与项目性质相一致,才能更好地发挥模式的优势,更有利于项目的实现。

另一方面,建议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业部门,对更多由政府主导、有一定实践经验的项目下发文件,规范项目实施方式、实施内容、定价方法等核心问题采用白名单方式,有利于规范工程监理管理,提高监理效率,降低监理成本。

三。绩效考核标准不成熟、不完善

与传统基础设施项目不同,案例积累相对较少,不规范程度较高,对绩效考核标准的制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与社会投资者或在项目顶层设计阶段具有高度专业性、熟悉操作流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沟通,充分分析项目的性质和内容,制定合理的绩效考核标准,组织行业专家讨论,广泛开展市场测试,制定完善的动态调整机制。

(4) 很难将项目的内容或模式统一到项目的相关主题中

1。功能要求不明确

实施主体对项目要实现的具体功能不明确或思路模糊,难以准确描述项目的路径和建设思路,只能粗略地说明建设目的,这就要求熟悉政府和行业的服务机构将实施的模糊要求转化为具体要求。

2。由于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的不一致 由于智能城市建设实践时间短、市场发育不成熟、专业企业数量少,大多数参与智能城市建设的企业都习惯了市场化的思维方式更加灵活,虽然政府机构对项目实施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在合作过程中对项目实施过程实施了标准化的节点控制,但它们之间很容易相互不了解,推陈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