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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P股东协议中股权收益设置和经营权设置

发布时间:2020-03-08 11:39:01

股权收益设置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领取股利。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但有例外的是,全体股东同意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也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项目公司一般按实缴出资比例取得资本收益,但公司股东可以另行规定资本收益的比例。《公司法》规定的“全体股东协议”,在实践中一般是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协议中加以规定,从而影响公司章程的内容。在购买力平价项目中,各股东可以分别约定股东资本收益的分配方式。在政府作为股东直接参与项目公司的情况下,由于政府的主要目的是通过直接参与掌握项目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重大问题具有决策权,因此政府一般不关注资金作为项目公司股东的收益。为了保证PPP项目中社会资本的合理回报,股东协议一般规定政府不参与分红利润,或少量分红。

经营权设置

经营权设置是指在PPP项目公司经营过程中,项目公司股东通过设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等机构,实现项目公司的顺利经营。第一届股东会在订立股东协议时,应当规定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和表决机制。在制度设置上,由于《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协议不能通过股东协议例外设立。因此,为了保证项目公司的顺利运营,维护各方权益的平衡,股东协议一般都会明确董事会的设置,如董事会的席位数、董事会的职位等。董事会席位数是指项目公司董事会中参股政府股份的董事人数。政府一般要求为政府获得董事会席位。董事会的职务是指董事会的职务安排。有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一般一人为正职,一人为副职。此外,根据《公司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此时,为了保持各方的平衡,一方一般是执行董事,另一方任命高级管理人员。在表决机制方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股东同意,也就是说,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机制可以在股东协议中约定。一般做法是根据股东和董事的人数商定相关事项的通过比例,并针对特别重要的事项。只有经全体股东和董事同意,才能通过,也就是说,可以设定少数股东一票否决权和董事一票否决权。特别是政府作为项目公司的股东,通过设置一票否决的投票机制,实现政府对重大问题的控制。